日本語の説明
【受理對象】
神奈川或靜岡縣居民
辦理喪失國籍手續前,應先向日方辦理歸化手續,待日方通知可辦時再提出申請。
【申請條件】
1、年滿18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
4、為外國人之配偶。
※申請人為【0~6歲】未成年人不需來處,【7~17歲】未成年人請父母雙方/親權者或法定監護人一起來處辦理。
※以下所有申請書之簽名欄位請於本處櫃台親簽,勿事先填入,7歲以上未成年人均需親簽。
應備文件 |
說明 |
| 1.喪失國籍申請書1份 | 【範例】 |
| 2.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正影本2份(效期內之護照及身分證) | ※無戶籍或未曾領取者填寫「未曾領取國民身分證宣誓書」 ※遺失者填寫「國民身分證遺失具結書」 |
| 3. 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正本各2份
(1)綜合所得稅納稅及各項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 (2)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 |
※(1)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2)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稅捐稽徵處或所屬分處申請
※無法取得者填寫「戶政機關代查申請書」 |
| 4. 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1份 | 【範例】※需繳銷國民身分證正本 |
| 5.全戶住民票2份 | ※請勿省略マイナンバー(個人番号)以外之項目 |
| 6.在留卡正影本2份或日本有效護照正影本2份 | |
| 7. 2年內彩色白底相片2張 | ※直4.5公分×橫3.5公分 |
| 8.全姓名印章 | |
| 9.喪失國籍規費7,700日圓 | ※每張美金50元,得以美金收費數額折算日幣現金繳納 |
| 10. 效期內具僑居加簽之我國護照或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 ※限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未免除服兵役義務或尚未服兵役者 |
| 11.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書影本2份 | ※限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已服完兵役或已免除服兵役義務者 |
| ※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2條第1款但書所稱僑居國外國民,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指僑居國外國民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且其戶籍資料已載明遷出國外日期者。 | |
| 12. 未成年人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書1份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之有效護照、在留卡(如有)正影本各2份 ・戶籍謄本或出生届記載事項証明書正影本各1份 | ※未成年人申請喪失國籍須父母雙方同意, 並偕同父母親同行辦理 ※如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提憑單獨行使之證明文件;如由監護人,應提憑監護之證明文件 |
【備註】
- 以上所需書類之核發日期均限定三個月內。
- 依內政部公告為基準,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其中文譯本。依各案狀況不同,經內政部審核後有須補辦驗證情形。
- 辦理喪失國籍手續約需二~四個月,審理期間申請人之護照正本由本處保管,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核准,註銷護照後退還。
- 僑務委員會「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說明:https://www.ocac.gov.tw/OCAC/Pages/VDetail.aspx?nodeid=1468&pid=79128439
-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相關法令倘有修正,應以新修正法規為準。詳細內容請洽審查單位 :內政部戶政司國籍課,國籍案件進度查詢網頁請按此。
【表格下載】
- 喪失我國國籍申請作業流程圖
- 喪失國籍應備文件確認單(本處確認用)
- 喪失國籍申請書 / 【範例】
- 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 / 【範例】
- 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未成年子女】
-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戶政機關代查申請書
- 未曾領取國民身分證宣誓書
- 國民身分證遺失具結書
- 国籍喪失するにあたっての確認書 (本處確認用)
- 駐橫濱分處登記申請書 (本處確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