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語の説明
【本處轄區】
神奈川縣及靜岡縣公家單位/教育/醫療機關核發之公文書。
轄區相關資訊請參考「領務(文件證明)轄區規定」。
【受理時間】
網路預約制(請選擇「書類の認証」)
【審核時間】
約3-5個工作天
※委託他人代辦時,檢具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代辦委託書,申請人需在委託書上親簽與護照簽名樣式一致 ;蓋章者提交相同印章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供本處比對。
文書總類 |
應備文件 |
備註 |
| 日本戶籍謄本、住民票、印鑑證明書、無犯罪證明書、婚姻屆受理證明書等 | 1.文書証明申請書
2.本人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及在留卡 (如有)正本及影本1份 3.三個月內核發驗證文件之正本及影本1份 |
・2024年日本戶籍法修法後,不再侷限於本籍地申請戶籍謄本。如欲於本處辦理,請於轄區內區役所申請文書。 |
| 日本學校發行之學歷證明
※分校所在地於本處轄區內,但本校所在地於非本處轄區內,請向本校所在地之駐日代表處驗證。學歷證明書上有註明分校所在地址除外。 |
1.文書証明申請書(學歷證明)
2.本人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及在留卡 (如有)正本及影本1份 3.三個月內核發驗證文件之正本及影本1份 4.如需加發影本,請自備所需份數※必須同時驗證正本才能驗發影本 5.申請人如未成年,須由家長/親權者或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請另外提出親屬關係證明(戶籍謄本、身分證或住民票等) |
・學位記、畢業證書等只能拿到一份正本的文件可只針對影本驗證(請自備所需份數及本處檔存份數影本)
※核發日期已久之畢業證書有可能無法受理。 |
| ◎已在台灣領務局及其各地辦事處完成查驗日本學歷證明書正影本相符並已繳費者1.領務局已核驗正影本相符之日本學歷證明書(背面有貼領務局驗證貼紙)+其正反面影印(背面有貼領務局驗證貼紙,所以背面亦須影印) | ・本項服務,原則以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對象。
・倘學歷證明上姓名為外文別名而非中文姓名譯音,或著更改姓名者,需另提供證件或資料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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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醫療診斷書、收據、健康檢查項目表等 | 1.文書証明申請書
2.本人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及在留卡 (如有)正本及影本1份 3.驗證文件之正本及影本1份 ※診斷書與收據是一張一張算費用,不可訂在一起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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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醫療證明上姓名為外文別名而非中文姓名譯音,或著更改姓名者,需另提供證件或資料佐證。
・健康檢查項目表裡若有預防接種證明書,請訂成一份。 ・健檢表上須有醫生之簽章及醫院蓋印。 |
| 日本死亡屆記載事項證明書、除籍謄本等 | 1.文書証明申請書
2.死亡者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及在留卡 (如有)正本及影本1份 3.一等親家屬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及在留卡 (如有)正本及影本1份 ※若配偶或子女無法來窗口申請時, 請另外準備代辦委託書+代理人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 4.日本市(區)役所核發之死亡屆記載事項證明書(格式說明:左半邊為申報人填寫資料,右半邊為死亡診斷書或檢案書;蓋有市(區)役所紅色四方官印)等文件正本與影本 ※需要時加驗中(英)文譯本 5.如需加發影本,請自備所需份數※必須同時驗證正本才能驗發影本 6.火葬許可証 7.親屬關係證明(戸籍謄本、身分證等) |
・倘證明上姓名為外文別名而非中文姓名譯音,或著更改姓名者,需另提供證件或資料佐證。
・往生者為日籍人士可申請除籍謄本。 ・骨灰無須海關檢疫 ・本處轄區內之葬祭業協同組合、葬祭連合會、全葬連等「非政府機關」所核發之火葬許可證明書及遺體捆包證明書屬「私」文書性質,請先經本處轄區內公證人公證 。 |
| 身分證明文件 | 中華民國護照
1.文書証明申請書 2.本人護照正本及影本2份及在留卡 (如有)正本及影本1份
日本護照 1.文書証明申請書 2.本人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 3.經本處轄區公証人役場公證之護照影本 |
・申請人親自來窗口或公証人役場、大使館/領事館辦理。
・其他國家護照:經自國駐日本大使館/領事館驗證後,並在該轄區之代表處驗證 |
| 單身證明書(中文版本)
※核發對象為居住在日本之我國籍者。 |
1.文書証明申請書
2.台灣戶籍謄本一份及正反面影本一份(三個月內發行之正本,記事欄勿省略)3.申請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
・本處發行之單身證明書須附上戶籍謄本正本當作佐證文件,若需要申請複數,請準備同數量之戶籍謄本正本。
・詳細資訊請參考「單身證明書(僅有中文版本)」。 |
| 結婚證明書(中文版本) | 1.文書証明申請書
2.台灣戶籍謄本一份及正反面影本一份(載有婚姻紀錄之三個月內發行之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3.申請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
・本處發行之結婚證明書須附上戶籍謄本正本當作佐證文件,若需要申請複數,請準備同數量之戶籍謄本正本。
・詳細資訊請參考「結婚證明書(僅有中文版本)」。 |
| 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 1.文書証明申請書
2.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正本(得以中文原名取用,應使用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字典等字。) 3.申請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親自來窗口申請。
・外籍配偶倘無法來處辦理,請親赴本處轄區內(神奈川縣及靜岡縣)之公証人役場辦理公證,始得代理申請。 |
| 複驗台灣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 | 1.文書証明申請書
2.經國內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再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後之台灣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正本與影本 3.申請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