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對象:居住神奈川縣或靜岡縣 ※其他居住其他地區的申請者請點此
受理時間:網路預約制。(請選擇「台湾パスポート[更新/再発行]」,備註填寫<遺失補發>)
審核時間:4-6週(工作日)
(最近申請人急增,國外申請無法送急件,效期內可入境台灣,敬請多協助國內更新。)
護照須寄交國內代繕。護照須寄交國內代繕。目前許多護照申請案件,加上臨櫃申請案件優先處理,郵寄申請目前申請至完成4-6週(工作日)。6-8月申請人特別多,有時需要6週以上。護照逾期、遺失來不及換發而急需返國者請參考入國證明書申請說明(臨櫃申請)。
費 用:詳如護照申請應備文件確認單(遺失補發)
申請方式:
1.本人臨櫃申請
2.未滿18歲者可父母代理臨櫃申請
必須提出後述親屬關係證明
申辦護照更新時,不需要帶未滿18歲的小孩子本人來處申辦。
未滿18歲者(已結婚者除外)
需要提交:1. 父母親之護照及在留卡原件+影本、2. 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親子關係證明(父、母或監護人請提供台灣有權行使負擔未成年權利義務證明文件)
・【未成年在台有戶籍者】:申請人本人及父母之台灣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未成年且在台無戶籍,但父母或監護人在台有戶籍者】:父母或監護人台灣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及日本出生屆記載事項證明書或日本戶籍謄本),並由其於護照申請書上簽名。
※無法受理日本住民票!
※【台日雙籍】台日護照上無法對到同一人時,須提交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中日戶籍謄本。
※關係證明文件必須能證明中文名子女和父母之關係,應由家長或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3.不可郵寄申請
取件方式:
1.本人臨櫃取件
2.代理人臨櫃取件
3.自費郵寄取件(600日圓)
應備文件:
【遺失逾期護照者】
請參考護照到期換發申請說明
【遺失有效護照者】
詳如護照申請應備文件確認單(遺失補發)
下載資料:
1.護照申請應備文件確認單(遺失補發)
2.護照申請書
3.護照申請書範例
一、最近6個月所拍攝彩色照片。
二、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整張相片面積之70~80%),頭部或頭髮不能碰及相片上緣邊框。
三、相片背景須為白色,嘴巴合閉,露額頭及兩耳。
※尺寸不合者,不予受理
5.護照申請同意書
6.切結書
7.護照遺失說明書
8.【在台無戶籍國民(需要申辦時)】出境超過兩年沒返國被除籍不等於無戶籍,不需填寫
注意事項:
1.如遺失之護照已逾效期,逕以換發方式辦理,無需向警察機關報案。
2.補發之護照效期以5年為限;但未滿14歲者補發之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
3.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申請撤案,亦不得再使用。惟倘持前項護照申請補發者,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但若原護照所餘效期不足5年,則發給5年效期之護照;未滿14歲者原護照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4.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者,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護照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5.出國旅遊請注意自身安全並妥善保管護照。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更新護照後是否需要辦理手續或提交資料申告」或「日本再入國許可是否需要重新申請」等疑問請各自直接諮詢居住地之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
神奈川縣居民請諮詢東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橫濱支局
靜岡縣居民請諮詢名古屋出入國在留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