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簽證—傳教弘法(外國人來台從事向信眾佈達教義、傳道、弘法等倘活動)(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
(1)邀請者應為在台灣境內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其設立宗旨包含宣揚教義之團體
(2)新籍宗教人士須具有神職人員身分,例如基督教之牧師、回教之阿訇、佛教之僧尼、天主教之神父或修女等;倘依宗教之傳統,神職人員無授證名稱者,得視宗教類別,由所屬宗教團體或服務教區之該宗教統理機構出具證明
(3)新籍宗教人士來台從事之活動內容應為與傳道弘法有關之活動(例如主持或執行宗教崇拜聚會或儀式、傳播教義、解釋教條、為信徒提供精神及道德方面之輔導等
(4)應備文件:
A.台灣宗教團體邀請函
B.台灣宗教團體之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法人、教會或寺廟登記證)
C.宗教神職人員之經歷(至少2年以上)及神職身分證明(由新國宗教團體出具者,應經本處驗證)
D.最近3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表格可自行於衛生福利部網站下載https://www.cdc.gov.tw/File/Get/spCyHDngQGc4PYKFUstn-A,或向本處索取)。健康檢查可於新加坡任一家醫院或診所辦理,新加坡醫院或診所出具之健檢證明,須先經本處驗證。國外醫院之健檢證明則須經該國之我駐外館處驗證。
六、費用: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新幣86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39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其他注意事項:
一、依據中華民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簽證申請案一經遞交即不退費。
二、申請人請誠實申報入境目的,簽證申請事由應與入境目的相同,申請時請依公告內容檢附應備證件。
三、如果申請人於送件時未能備齊一至四項應備文件及目的證明文件,將影響簽證案的核發或被拒件;個別申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有增補相關證明或予以親自面談之必要者,本處將通知於期限內補繳相關文件與來處面談,處理所需工作天數不受公布處理時間限制。
四、持外國護照或旅行證件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之相關手續及規定,及有關申請居留簽證相關規定請參考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站,有關外國人在台灣居留、工作、教育、稅務及相關服務資訊請參考「外國人在臺生活資訊服務網」
五、曾具中國大陸國籍者,請備妥離開大陸滿4年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具阿富汗及巴基斯坦國籍者,請另備妥一年內曾接受口服活性減毒小兒麻痺病毒疫苗(Oral Poliovirus Vaccine, OPV)或注射不活化病毒疫苗(Inactivated Poliovirus Vaccine, IPV)之接種證明,其接種紀錄得以醫院或醫療保健單位出具之黃皮書(Yellow Book)佐證。
七、特定國籍人士申請案件須經在台灣關係人擔保,相關資訊請參閱中華民國外交部網頁或以電子郵件致本處電子信箱(VisaTaipeiRep@gmail.com)詢問 。 中華民國(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oc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