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類] 澳洲出生未成年子女持澳洲護照返台辦理入戶籍手續
- 適用對象
在澳洲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如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持有效澳洲護照入境臺灣後,於合法停留期限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定居。
- 入境與入戶籍手續
- 在澳洲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可持有效的澳洲護照(有效期需超過六個月)免簽證入境台灣。
- 子女入境後,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陪同子女入境台灣,並在停留期限內前往內政部移民署辦理 「定居證」。父或母未陪同返臺或未共同辦理者,移民署或戶政事務所可能要求提供另一方簽署之定居同意書、授權書、監護權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 經移民署許可並領取定居證後,應自定居證核發之翌日起30日內,至預定設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完成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戶籍資料後,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 完成設籍後首次出境,應依規定持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出境。
重要提醒:請於返臺前確認文件驗證要求
內政部移民署及戶政事務所於審理定居及初設戶籍案件時,可能依申請人的出生地、父母婚姻等個案情況,要求提供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澳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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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各類文件中譯本可在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進行公證。 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來自免驗國家或地區,可僅附麻疹及德國麻疹疫苗預防接種證明,來自非免驗國家或地區之兒童,尚須加附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及漢生病檢查); |
各類文件驗證所需資料及程序:
本處僅受理由澳洲首都領地(ACT)或西澳州(WA)主管機關核發
申請定居及初設戶籍所需文件可能因個案情形不同而調整,一般可能包括:
申請前,請先向預定申辦之移民署服務站及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個案資格及完整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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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及婚前受胎案件特別提醒
子女出生時父母尚未結婚、父母於子女出生後始結婚,或子女於父母結婚前受胎者,其申請定居、初設戶籍及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之程序與應備文件,可能因臺籍父或母身分、認領情形、子女姓氏及婚姻登記情形而不同。
- 非婚生子女依母親申請定居者,依移民署規定,子女原則上應從母姓,並應檢附母親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移民署規定之未婚切結書。
- 非婚生子女依父親申請定居者,應檢附父親已完成認領登記之戶口名簿,或依相關法律完成認領之證明文件。澳洲出生證明登載父親姓名,不當然等同已完成臺灣戶籍上的認領登記。
- 子女於父母結婚前受胎,且出生時母親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移民署可能要求母親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官方證明及父子(女)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受胎期間為自子女出生日起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是否需要ACT或WA主管機關核發之無婚姻紀錄證明,以及證明應涵蓋之期間,請於申請驗證前先向移民署確認。。
- 如申請人依外國法律已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或持有法院判決確定文件,應先將相關文件提供移民署及戶政事務所確認,是否得免附無婚姻紀錄或親子鑑定文件。
由於非婚生、婚前受胎、出生後結婚及認領案件涉及國籍、親子關係與戶籍登記之認定,申請人應於辦理文件驗證前,先向預定受理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及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所需文件。國內機關確認文件需要駐外館處驗證後,再依本處文件驗證須知提出申請。
- 父母或監護人未共同返臺
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子女一同返臺辦理者,請事先洽詢國內受理機關,包括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及預定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未能返臺之一方是否須簽署定居同意書、授權書、子女姓氏約定書、監護權人同意書或其他書約。
如國內受理機關要求相關文件須經本處驗證,請來電或電郵本處洽詢驗證方式及應備文件。
- 已滿18歲之海外出生子女
已滿18歲之海外出生子女,不適用前述持澳洲護照入境後直接申請定居之未成年子女程序。
如申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原則上應先向駐外館處申請無戶籍國民之中華民國護照,並持該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臺灣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外出生)申請在臺灣 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移民署網頁「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外出生)申請在臺灣 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 戶政司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