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辦理護照-海外出生子女
申請須知:
- 臨櫃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30至12:30,以及下午2:00 至4:00 (國定假日不辦公)。
- 為節省您寶貴的時間,請事先填妥申請表,並備齊所需身分證明、相關文件及整數規費
- 晶片護照由台北製發,本處受理後申請時間約為6週 (不包含文件驗證與郵寄時間)。
- 各國簽證規定不同。部分國家僅接受持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晶片護照免簽、落地簽或電子簽證。持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非晶片護照者,請於出發前向目的地國家駐外使領館或官方移民機關確認入境規定,並視需要事先申請簽證。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免申請入國許可及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須知
- 郵寄申請地址如下: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Consular Division)
Unit5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ACT 2600
02-6120-1030
※ 文件驗證請依文件作成地之轄區辦理;非本處轄區作成之文件,請向該文件作成地有管轄權之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
※ 如另有返臺定居及初設戶籍需求:
未滿18歲且出生時父或母為在臺設有戶籍之國民者,可依規定持外國護照入境後申請定居;成年者則應依規定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申請。詳情請參閱相關定居申請說明
申請資格:
- 父或母任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海外出生子女可申請。
- 若僅母親為中華民國國民,子女需為1980年2月10日以後出生,始可透過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應備文件 | ||
| 1 | 普通護照申請書 | 普通護照申請書填寫方式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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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身分證明文件 |
父母一方如為外籍人士:郵寄辦理者可僅提供影本,須先經澳洲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 JP)驗證與正本相符後,再行郵寄 |
| 3 | 澳洲居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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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兩張 | 請提供近6個月內拍攝之兩吋相片。請勿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請參考領務局晶片護照相關規定。五官清楚、雙耳需清楚露出並請勿配戴有色瞳孔放大鏡片,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繳照片不符上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
| 5 | 文件驗證申請表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子女姓氏約定書等,請填妥此表連同文件正本遞交。※ 文件驗證請依文件作成地之轄區辦理;非本處轄區作成之文件,請向該文件作成地有管轄權之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 |
| 6 | 子女出生證明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及影本ACT/WA政府核發之出生證明驗證請點此 |
| 7 | 父母婚姻關係證明 | 1. 父母已婚者(父母雙方需皆在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請擇一提供下列婚姻證明文件: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ACT/WA政府核發之結婚證明驗證請點此 · 或近3個月內載有結婚詳細記事戶籍謄本。 特殊情形: · 夫妻其中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辦理結婚證明文件驗證前須先向本處預約面談。面談及應備文件請參閱結婚證書驗證。 · (2)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泰國、越南、菲律賓、印尼、緬甸、柬埔寨)結婚者,請參閱辦理結婚手續說明。 |
| 2. 父母已離婚者父母已離婚者:請提供足資證明有權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之文件,例如相關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其他正式證明文件;國外作成之文件須經文件作成地有管轄權之我駐外館處驗證。ACT/WA政府核發之離婚判決書驗證請點此 | ||
3. 父母未婚-非婚生子女(包括僅為 De Facto 關係者) (一) 生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生父為外國人:子女得依生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需同時檢附:
如以非婚生子女身分並從母姓申請護照,無須提供父母結婚證明及子女姓氏約定書。 如欲使子女從生父姓氏,應先依我國相關規定辦理認領及從姓事宜。 (二)生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如父母至今未婚,生父應先依規定辦妥認領登記;完成認領後,申請護照時請提供近3個月內載有認領記事之詳細記事戶籍謄本。 因認領案件會依父母婚姻狀況及個案有所不同,建議申請人先向預定辦理認領登記之國內戶政事務所確認應備文件,再向本處申請相關文件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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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於父母結婚前出生,或父母結婚後未逾181日出生者,但父母現已結婚者如生父為中華民國國民、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且父母現已結婚,請另檢附下列文件:
父母於子女出生後結婚者,依我國民法規定,符合規定之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 ※ 如生母於受胎期間曾與他人有婚姻關係,或親子關係有其他特殊情形,可能涉及認領、婚生推定或其他親子關係認定者,請先向國內戶政事務所確認應辦理之程序及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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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子女姓氏約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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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文姓名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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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規費受理型式 | 一般晶片/非晶片護照規費 (無受理急件):1. 一般晶片護照 – 未滿14歲者 $ 45澳元
2. 一般晶片護照 – 已滿14歲者 $ 65澳元
文件驗證規費 (無受理急件): 正本每份 $22澳元,副本每份 $11澳元
規費受理形式:
1. 現金 (僅限現場辦理者),現金不找零,請備妥整數規費。 2. Bank cheque本處不接受個人支票, 抬頭請書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 3. 郵局匯票 Money order,抬頭請書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 |
| 11 | 回郵信封<郵寄申請者> | (1) 信封規格為型號B4(353mm×250mm)之大件信封。(2) 信封請填好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預付郵資之回郵信封。
(1) 快捷郵件 Express Post
如需自行安排快遞寄送,請檢附紙條隨同申請件說明,本處屆時會告知時間收件。 免責聲明: 本處提供之郵局代寄服務實屬便民,倘因澳洲郵局造成郵件遺失、延誤或損壞,恕無法賠償或免費重辦,若仍有疑慮,敬請考慮自行寄送,不便之處敬請見諒,郵件寄送進度則請直接向澳洲郵政查詢。 申請件郵寄地址如下: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Consular Division) Unit5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ACT 2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