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檢具:
(1) 本處領務服務區域政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影本供本處存檔)
(2) 夫妻雙方之中華民國護照(郵寄辦理者可提供護照個人資料頁影本)。倘未能提出載有夫妻中文姓名之證件(如中華民國護照),而僅有外文身分證件(如美國護照)時,則結婚證明中譯本上僅能填寫外文姓名。
(4) 文件驗證規費:每份15美元。申請人倘另需本處驗證該文件之影本,可自行提供影本供本處驗證,影本驗證費為每份7.50美元。付費方式可選擇現金、匯票 (Money Order)或銀行本票(Cashier’s Check),在台灣則可至銀行購買美元銀行匯票;如擬以匯票、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方式支付,受款人請填寫TECRO,本處不接受個人支票或信用卡。
(5) 倘需結婚證明之中文翻譯驗證,請自行詳實譯妥(不得節譯或摘譯),本處不負審核譯文之責,請申請人親自於領務人員面前,於文書譯本上簽章聲明翻譯內容屬 實,或先送至領務轄區之當地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公證、認證或驗證,再送至本處驗證;而譯本驗證費用為每份15美元。當事人亦可僅在本處驗證結婚證明英文正 本,另自行詳實譯妥中文譯本,回台灣由法院公證處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驗證。
2. 申請人可親自來處辦理,或將上述文件及費用掛號郵寄至本處辦理(倘以郵寄方式申辦,費用請以匯票、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方式支付)。倘為郵寄辦理且需本處寄 回申請人在美地址者,請另附回郵信封,信封上填妥收件人之姓名地址並貼足郵票(郵資依郵件重量及寄送地點而有不同,請參考美國郵局網站(http://postcalc.usps.gov/) 貼妥足夠郵票。倘需本處寄回在台灣之地址者,除文件驗證費外,請加付49.95美元郵資(美國郵局Express Mail International),所有費用可開在同一張美元匯票、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上,受款人請填寫TECRO,並請提供在台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 話。
3. 申請人倘自美國郵寄申請文件至本處,請以美國郵局掛號或其他較有保障之郵寄方式(如DHL或UPS等快遞公司),以確保文件寄達本處。美國郵局及其他快遞公司所收郵資又因郵件重量及郵寄速度不同而有多種郵寄方式,相關資訊請參考:
美國郵局(http://www.usps.com);
DHL(http://www.dhl-usa.com/home/home.asp);
UPS(http://www.ups.com/content/us/en/index.jsx)。
4. 申請人倘自台灣郵寄申請文件至本處,建議採取中華郵政國際快捷或其他較有保障之郵寄方式(如DHL或UPS等快遞公司),以確保文件寄達本處。中華郵政及其他快遞公司所收郵資又因郵件重量及郵寄速度不同而有多種郵寄方式,相關資訊請參考:
中華郵政(http://www.post.gov.tw/post/index.jsp);
DHL(http://www.dhl.com.tw/publish/tw/zt.high.html);
UPS(http://www.ups.com/content/tw/zh/index.jsx)。
5. 依據中華民國戶籍法規定,結婚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天內為之。爰申請人於本處辦妥結婚證明驗證後之30天內,應親自或委託親友(委託親友者須持經本處驗證之授權書)向國內戶政機關申辦,以免因逾期而受罰。
updated: 06/0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