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令規定,驗證結婚證明文件須向結婚發生地所屬轄區之駐外館處申請;特定國家配偶申請來臺依親申辦結婚文件驗證則應向指定駐外館處辦理】
送件地點及時間
- 申請人結婚地於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南地區及庫克群島、紐埃者,請向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申請
- 申請人結婚地於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北地區(包括Taupo)及法屬玻里尼西亞(大溪地)者,請向駐奧克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
-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30、13:30~17:00
應備資料及表格
- 結婚證明
- 紐西蘭內政部核發且經過紐西蘭內政部公證處( Authentication Unit,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 Phone: (04) 470-2928; Freephone: 0800-872-675)公證過之結婚證明書正本
- 提供配偶之護照影本
- 外籍配偶未能親自返國辦理結婚登記者,則應另附經本處認證之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 提醒當事人應於文件經駐外館處驗證後三十日起算,親自或委託親友(須持經外館驗證之授權書)或請駐外館處函轉向戶政機關申辦,以免逾期受罰
- 若配偶是大陸人士,請先申請結婚面談
- 若配偶是特定國家人士,應先完成外籍人士原屬國結婚登記
- 未具紐西蘭長期居留身分之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於本處轄區內辦理結婚,本處驗證結婚證書依規定加註「尚未面談」、「符合行為地方法」及結婚生效日期,該大陸人士應依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之規定,向移民署申請團聚及接受面談 (1150122領三)
- 國人在申請擬持回國內辦理戶籍登記事宜之外文文書認證時應同時申請將該文書中譯本認證以利戶籍登記作業。惟申請人請向要證機關再次確認其個案是否確須提供中文譯本
- 不克及時驗妥上述文件中文譯本時,可先辦理英文原件之驗證,俟入我國境後,再持該項經驗證之文件,向國內公證人申請中文翻譯本驗證,之後再向戶政單位申辦相關事項
- 擬在本處申辦驗證中文譯本者,驗證辦法請參閱申辦驗證中文翻譯本(Authentication of Chinese Translation)說明
- 文件證明申請表
- 請申請人詳填申請表之每個欄位(1~10),倘無所詢情形(如:電子信箱),亦須填入「none」等字樣,不得空白。若填寫不全或資料不符,應予退件
- 申請人之身份證明
- 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影本,郵寄辦理請準備申請人親寫"正影本相符"字樣以及簽名之彩色護照影本即可
- 費用
- 驗證規費:每件紐幣26.00元,如須加發複本(請申請人提供複本),複本每件紐幣 13.00元
- 速件處理費(加收收費數額之二分之一)
- 領務人員基於人道或其他特殊考量,應請求於病榻前、監獄或其他相類場所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者,除加收費用紐幣 120.00 元外,其他支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應由請求人負擔
- 付款方式:請以現金(櫃臺點收請勿郵寄)或 Internet Banking(郵寄辦理者請等本處通知後再轉帳)
- 郵寄辦理者
- 申請人在紐國境內:請提供郵資已付,註明收件/寄件人姓名、地址電話之回郵信封(例如紐國郵局 Courier & Signature Parcels)
- 申請人在紐國境外:驗證完成需由本處以國際快遞寄回 - 需自行安排線上預約DHL至本處提領及寄送
工作天數
一般文件於受理後,三個工作日後核發或拒件。部份需查證案件則一至二週。如為特殊案件,須陳報外交部核示,或轉請相關機關查證者,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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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文件驗證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