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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語説明はこちら
受理對象:
〇由「神奈川縣 / 靜岡縣內之政府機關」於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文書
〇與上述公文書同時申請之譯本 關於翻譯文之詳細說明,請參閱此處
〇由「神奈川縣 / 靜岡縣內之教育機構 / 醫療機構」於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文件
醫療機構開立之文件須蓋有「發行機構之公章(含醫院名稱及地址之印章)」。
僅有醫師之簽名或印章者無法直接受理 → 須先至神奈川縣或靜岡縣內之公證役所辦理認證後方可提交。
關於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開立之文件,因本處可能會向發行單位查詢確認,請預先告知發行機構此事。
若發行機構拒絕配合確認,將視為無法審查並撤銷該申請案件。屆時申請費用將不予退還,敬請見諒。
〇攜帶事前已完成驗證之公文書所申請之譯本
〇由「戶籍登記於神奈川縣 / 靜岡縣之個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或本人護照影本,並於最近三個月內經神奈川縣 / 靜岡縣內公證人役場完成公證之文件
僅台灣護照可直接於本處辦理驗證
其他包含日本在內之外國護照,僅受理於神奈川縣/靜岡縣內之公證役場於最近三個月內完成公證者
✕由「神奈川縣 / 靜岡縣以外之政府機關 / 教育機構 / 醫療機構」核發之公文書
✕由「戶籍登記於神奈川縣 / 靜岡縣之個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或本人護照影本,但於神奈川縣 / 靜岡縣以外之公證人役場完成公證之文件
✕我國出具之文件
我國出具之文件無法直接受理!
請先於國內完成「(1)地方法院」與「(2)領務局」兩處之驗證後,再至橫濱分處進行驗證。
不過,需要透過此方式辦理驗證的情況非常少見,建議您向要證單位詳細確認所需資料。
其餘詳細內容請參考關於文件驗證轄區規定
受理時間:網路預約制
請選擇「【個人】文件驗證」
若同時申請「【個人】授權書 / 委任書 / 拋棄繼承聲明書」與「【個人】文件驗證」,請選擇「【個人】授權書 / 委任書 / 拋棄繼承聲明書」進行預約。
關於「【個人】授權書 / 委任書 / 拋棄繼承聲明書」之詳細內容請點此
審查期間:一般為3-5個工作天
將依審查狀況提前或延後。審查過程中若經判斷需補件,請預留充分時間前來申請。
無特殊事由者,概不受理急件申請。
即使提出希望,亦可能因業務狀況而無法受理,請務必事前諮詢。
費 用:每份2,300日圓
申請當日請於櫃檯僅限以現金支付。
無法使用信用卡、電子支付、交通卡、QR Code支付等。
原則上不受理急件,若予以受理,每份需加收1,100日圓。
申請方式:
1. 申請人本人親自至櫃檯申請
未滿18歲者不可本人申請,請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
屆時請提出「住民票等可確認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以代替委任書。
2. 由代理人至櫃檯代理申請
3. 個人名義之文件,僅限公文書、單身證明、結婚證明等部分文件可郵寄申請
櫃檯申請請至1號櫃檯辦理。
法人名義之文件不可郵寄申請。
取件方式:
1. 櫃檯取件 ( 申請人本人 / 代理人 )
取件無須預約,請於開館時間內攜帶收據(可影印)至1號櫃檯辦理
平日 9:00-11:30 / 13:00-16:00
2. 郵寄取件 ( Letter Pack 430日圓 / 600日圓 )
櫃檯備有Letter Pack信封,但若需要郵局開立之正式收據者,請事前自行購買後帶來。
※不受理寄送國際郵件。收到文件後請自行郵寄至台灣。
應備文件:
◎在日本製作之文書、文件,於提交給台灣相關政府機關前,可能被要求需先經相當於我國駐外館處之各代表處辦理驗證手續。辦理驗證之手續與檢附文件請參閱下列說明。此外,是否需要經由各代表處辦理驗證手續,請向要提交的單位確認,並依需要提出申請。
1. 申請人本人親自至櫃檯申請□ 申請書 / 同意書 □ 申請人有效之護照 正本+影本 (2) 於日本護照上「所持人自署」欄位簽英文名者,請一併攜帶可確認日本姓名(漢字)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駕照等) (3) 無護照者,請準備駕駛執照 (4) 非日本國籍者,請一併攜帶在留卡正本+正反面影本。 (5) 請確認欲驗證文件上之姓名與身分證明文件上之姓名一致。若不一致,請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 欲驗證文件之正本、影本(原則上需為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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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代理人至櫃檯代理申請親屬 / 朋友 / 旅行社 / 律師 / 行政書士 / 司法書士 / 會計師 等 □ 申請書 / 同意書 □ 申請人之護照 正本+影本(無護照者為駕駛執照) (2) 於日本護照上「所持人自署」欄位簽英文名者,請帶來 (5) 請確認 欲驗證文件上之姓名與身分證明文件上之姓名一致。若不一致,請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 代理委任書(個人)正本(簽名欄需有與護照相同之親筆簽名。無護照者,請簽名+蓋印鑑登記之印章。) □ 代理申請人之護照 正本+影本(無護照者為駕駛執照) □ 旅行社 / 律師 / 行政書士 / 司法書士 / 會計師,請一併攜帶外務員證、資格證明書、名片等之正本+影本。(名片需留存實物,故無須影本) □ 欲驗證文件 正本+影本(原則上需為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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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日本公司之子公司位於台灣,而日本國籍之董事長以個人名義就委任書等辦理驗證手續時,請至申請人本人居住地轄區內之代表處申請個人驗證。
2. 關於譯本驗證請參考此處
3. 以鉛筆或擦擦筆等可擦拭之書寫工具所填寫之申請書/文件,概不受理
4. 欲驗證戶籍謄本者,請準備無省略記載內容之版本(無須「個人編號/My Number」、「居民代碼」)
5. 各地商工會議所、財團法人、檢定協會、學校、醫院所製作之文書,依其內容申請手續或檢附文件各有不同,請事前向本處諮詢
聯繫資訊:
「該驗證何種文件」、「是否需要翻譯」、「需要幾份」等問題,請向文件提交單位諮詢。
關於其他申請事項若有不明之處,請於前來辦理前向本處諮詢。
電子郵件諮詢一般於3個工作天左右回覆,惟視業務狀況回覆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敬請見諒。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 橫濱分處
[TEL] 045-641-7737
[E-MAIL] yok@mofa.gov.tw